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化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改革,增强学生组织对广大青年学生的凝集力、影响力、号召力,支持和引导学生组织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指导下开展学生活动的学生团体。学生组织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和组织学生活动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组织包含校级、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委会。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校级、院级学生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常委)团+工作部门”模式,班级设班委会。
第五条 学生组织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在两校区实行垂直延伸管理,分校区不单独设主席(常委)团和部长。除主席(常委)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成员,各学生组织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各学生组织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六条 学生组织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要充分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参与学生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需求的特色活动。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学生组织应坚持精简原则。校级学生组织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0人。主席(常委)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如校级学生组织在两校区均有设置,则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60人。
第八条 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如两校区均有学生的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45人。
第九条 大力推进班团一体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班委、支委,原则上总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上一级的学生会组织应密切联系下一级学生会组织,加强工作统筹和指导。
第四章 遴选机制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常委)团由全校符合条件的同学中遴选产生。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常委)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生组织业务指导部门确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各班团支部推荐,由学院团委审查后报学院党组织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审查,报学院党组织确定。班级班委候选人资格由辅导员审核并由学院团组织确定。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规范落实学生组织全体成员大会制度。学生组织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组织主席(常委)团候选人,审议组织工作计划、总结,修改组织章程,监督组织工作开展执行,评议组织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学院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代会(研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干部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各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设置评价考核指标,并将评价考核意见作为学生干部任免、评优评先、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各级学生组织主席(常委)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要向组织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广泛开展校园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学生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学生组织的活动需经组织全体决策、指导老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和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定位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的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和观点。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组织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刷刊物等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建立内容审查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活动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需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