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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作者:暂无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06 浏览次数: 516

广东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广东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GDCC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广商青协(GDC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学青年组成的非盈利性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立足学校,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和指导青年志愿活动,培养青年的社会历史责任感,锻炼青年奉献社会的能力,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的完善,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努力,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共青团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和会员章,使用本会的会旗。各院系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相应团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学生的奉献意识、奉献精神和奉献能力,为青年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促进在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四)为繁荣社区文化、扶贫开发、强校带区、强区促学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围绕大局,针对不同时期对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影响较大的事情,组织青年志愿者协助学校做好工作,引导青年发展。

(八)维护和代表协会及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努力提高志愿者行动的层次。

(九)开展与校内外各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的有关活动。

(十)选拔培训青年志愿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各院系团总支领导的青年志愿者组织为本会的直接团体会员,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其它团体组织,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委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在校学生,经常委会审查通过,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后,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并对其编号,发放《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证》和会徽,并将会员资料纳入校青协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报协会批准,确定、变更其社团名称,赋予社团负责人相应权利;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根据校青协决议精神,独立自主的管理自身事务;

(4)监督校青协工作,并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向校青协推荐优秀会员;

(6)要求校青协保障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校青协章程;

(2)服从校青协协调;

(3)执行校青协决议;

(4)参加校青协活动;

(5)向校青协报告本分会会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由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3)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的权利;

(4)提出困难和问题,寻求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5)有退会的自由;

(6)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7)毕业时志愿者可获得协会的证明书。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扩大本会影响;

(4)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6)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志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十三条 每个会员于每年11月上旬上交《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至所在小组负责人处,由负责人统计去年一年的服务时间,并给予登记注册。不按时进行会员年度登记的会员,按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做出有损协会名誉或连续半年不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三次通知参加活动而未向服务队负责人请假而不参加者,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两个月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校青协确认后备案。凡违反本会章程的个人会员,经协会讨论通过,给以除名。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利用本协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七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由常委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如退会或被除名,必须交回会徽及《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证》。

第十九条青年志愿者提供愿服务时需佩戴统一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徽章。

第二十条 会员每次参加志愿行动后,由志愿者本人填写《服务手册》,并由接受服务者或活动组织者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计算小时数以《服务手册》记录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并取得显著的个人和团体会员,经协会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关心、支持和参加志愿者活动并为志愿者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校青协遵循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校青协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

要时经 。

    协会常委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校青协的章程;

    (四)选举校青协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青协常委会主持协会会务。校青协常委会由校青协有关干部和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组成。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协会主席,副主席;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机构设置;

(六)管理和监督校青协的收支状况;

(七)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团总支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常委会书记由团总支书记或主席担任。常委会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委会;检查会员大会的常委会会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主席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团总支书记兼任主席时,常委会设常务副主席一职,由常务副主席负责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职能部门和行动部门,具体执行协会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相关工作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受校青协委托,常委会对外代表广东财经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济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学校拨款;

    (三)社会捐赠、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事业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活动经费用于维持校青协正常工作运作;符合本会宗旨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在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以及协会各项活动中青年志愿者的相应奖励。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或常务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院团委审查同意。本协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委会。

第四十一条 章程自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后生效。